一、广东民宿管理办法?
一是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激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农村振兴,结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国的实际,制定牙齿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划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教练管理。 在牙齿方法中,所谓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宿等相关闲置资源,不超过运营客房4层,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易受骗管理、促进接近、综合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计划和特别计划结合当地民宿发展要求,提出相应的政策支持,统筹完善监督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要履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的责任,负责民宿的日常教练管理工作。
二、云南民宿管理办法?
1 《云南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 根据该办法,云南省对民宿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对民宿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违规者会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此外,该办法也规定了民宿的备案登记、评定等程序,以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客的合法权益。3 该办法的出台为云南省的民宿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云南省民宿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
三、湖南民宿管理办法?
可以公私合并管理,增加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威海民宿管理办法?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成都民宿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由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接待服务设施。
第三条 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小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按照《物权法》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八条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其它住宅改造的民宿,分别按照、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登记证明材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五) 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验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卫计、治安、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城管等部门进行核验。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告知。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核验证明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停业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当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八条 兼营食品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及其它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民宿违法信息,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七条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发改、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城管、安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管部门负责对线上平台网站进行监管,督促其发布广告信息前审核房屋合法性资料,严禁发布违规无证住宿场所宣传信息,并及时将掌握的违规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山东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创建民宿品牌。
鼓励区县根据辖区资源特色,在“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区县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七、重庆民宿管理办法?
一、严守各类红线底线。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在上述区域内利用现状存量乡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依法退出或迁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规划引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依据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本区域乡村民宿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深化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在村庄规划中明确乡村民宿项目的位置布局、土地用途、体量风貌、建设时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详细内容和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三、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村庄规划作用,鼓励利用合法合规的宅基地、村混合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村产业用地、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的主体建筑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与乡村民宿密切相关的生态景观、农业种养植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功能和土地权利性质,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违规侵占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控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
八、广东民宿排名?
麦客和客,源汀宅院,壹舍·仁兴店,柒舍里精品民宿,吾乡石屋
九、民宿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十、民宿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部门职责
(一)区文体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4.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5.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6.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2.按要求设立社区加强一类的微型消防站;
3.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地村(居)委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4.指导在地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
5.指导鼓励成立相应的民宿协会,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区执法局
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五)X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八)X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九)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一)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四、民宿的申办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单位。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4.民宿建筑的产权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发函给X公安分局申请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并由民宿经营者与X公安分局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五、其他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管、卫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X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X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X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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