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庆民宿:探索肇庆最受欢迎的十大民宿
肇庆民宿:探索肇庆最受欢迎的十大民宿
肇庆,位于广东省西北部,是一个充满自然风光和人文魅力的城市。随着旅游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肇庆度假和体验当地的民俗文化。而在肇庆,有许多精致舒适的民宿为旅行者提供了独特的住宿体验。本文旨在为您推荐肇庆最受欢迎的十大民宿,让您在旅行中找到理想的居住场所。
1. 水墨山房
水墨山房位于肇庆市区内,毗邻肇庆西湖风景区,周围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这里的民宿以中式园林风格为主,充满了浓郁的江南水乡特色。每间客房都装饰精美,设施齐全,让您感受到家的温馨。
2. 广宴老街客栈
广宴老街客栈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广宴老街上,是一家充满古色古香氛围的民宿。这里的客栈保留了传统建筑风格,室内装修简洁大方,给人一种宁静舒适的感觉。在这里,您可以体验到真正的老广宴风情。
3. 银鹭民宿
银鹭民宿坐落于肇庆市高要区梅田镇银鹭村,远离喧嚣的城市,环境清幽宜人。这里的民宿以农家乐为主题,给人一种亲近自然的感觉。您可以在这里放松身心,享受田园风光。
4. 梁园
梁园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梁园村,是一家结合了客栈和民宿的特色住宿场所。这里的建筑风格独特,古色古香,内部设施一应俱全。您可以在这里感受到浓厚的岭南民俗文化。
5. 星辰居
星辰居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星湖街道附近,地理位置优越。这里的民宿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房间干净整洁,设施齐全。您可以在这里享受到便利的交通和舒适的住宿条件。
6. 糖果世界
糖果世界位于肇庆市封开县糖果镇,这里的民宿以精致可爱的糖果主题为特色。房间布置温馨可爱,给人一种童话般的感觉。您可以在这里找到童年的回忆,放松身心。
7. 桃源仙境
桃源仙境位于肇庆市德庆县狮子镇,距离市区较远,是一个被大自然包围的世外桃源。这里的民宿坐落在山腰,风景优美,空气清新。您可以在这里远离尘嚣,享受宁静。
8. 泡温泉民宿
肇庆市附近有许多温泉资源,而泡温泉民宿就是一个结合了温泉和民宿的理想选择。这里的民宿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同时您还可以在温泉中放松身心,恢复精力。
9. 喜来登民宿
喜来登民宿位于肇庆市区内,是一家集合了多种住宿形式的民宿。这里提供标准间、套房、别墅等多种房型供您选择。无论是商务出行还是家庭旅行,这里都能满足您的需求。
10. 村落度假村
村落度假村位于肇庆市四会市凤新镇,是一个集合了多家民宿的度假村。这里的民宿分布在村落中的不同位置,各具特色。您可以在这里体验到传统的农村生活,与自然亲近。
以上是肇庆最受欢迎的十大民宿,无论是追求自然风光还是体验民俗文化,这些民宿都能满足您的需求。希望本文对您的肇庆之行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二、南昌民宿管理规定?
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保障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发展旅游民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环境友好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重大问题。
第六条 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国家风景道、边关地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本辖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九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旅游民宿业;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四)旅游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人文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要求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建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要求。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环境干净卫生和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产生的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和洼地,旅游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提供餐饮服务的,应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每日处理和转运。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旅游民宿建筑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开办实行备案制度。申办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旅游民宿经营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等系统平台向旅游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民宿申请备案事项包括:旅游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旅游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旅游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二)受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三)审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由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旅游民宿联合核验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联合踏勘、审验,并在现场将审验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出具证书。在满足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旅游民宿经营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公开当地旅游咨询、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游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游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游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旅游民宿,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对旅游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三、扬州民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民宿的定义、管理标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设施设备
规定了民宿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房间面积、床品、卫生间和洗浴设施、空调和通风、照明和电器设施等。
第三章:卫生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房间卫生、床品和毛巾的更换、餐饮服务卫生管理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和应急措施、电器设施安全、房间安全等。
第五章:服务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服务管理要求,包括客房服务、前台服务、投诉处理等。
第六章:价格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价格管理要求,包括房价、服务费等。
第七章:宣传和合同
规定了民宿宣传和合同的要求,包括宣传内容、合同条款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要求,包括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处罚等。
民宿规范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宿行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如果您是民宿经营者,建议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果您是民宿用户,建议选择合规的民宿,确保旅游安全和消费权益。
四、民宿如何请人管理?
要请人管理民宿,首先需要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可以通过招聘网站、社交媒体或当地人力资源机构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在面试过程中,重点考察候选人的相关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一旦选定合适的管理人员,需要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和福利待遇。
此外,还需要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管理人员了解民宿的运营流程和服务标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沟通,以确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满意度。
五、民宿小白一个,请教各位大咖如果管理民宿?
管理民宿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如果你只考虑自己一个人单枪匹马的干,你肯定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如果上线多个平台,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预订的各平台渠道不互通,如果某一个平台有人预订了一间房,那么需要你自己手动把其他几个平台的房源同步关闭,步骤繁琐又容易出错,还会导致财务统计错乱、不统一,造成极大不便。而如果你选择一款专业化的民宿管理软件来帮你管理好民宿,那管理民宿就没有那么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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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肇庆民宿推荐:十大特色民宿推荐
1. 隐居于山水之间的宁静
肇庆地处广东省西北部,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丰富的历史人文。位于山水之间的肇庆民宿,为游客提供了一个远离城市喧嚣的宁静天地。这些民宿坐落在山脚或水畔,环境优美,空气清新,让人身心一同放松。
2. 融入地方文化的传统建筑
肇庆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俗文化,而十大民宿之一的传统建筑则是一道亮丽的风景。这些民宿大多选址于古镇、村庄或文化遗址附近,建筑风格独特,结构精巧,保留了古代宅院的特色,给游客带来了身临其境的历史感受。
3. 个性化设计体验独特
肇庆的十大民宿以其个性化的设计而脱颖而出。这些民宿注重细节,室内装饰独具匠心,每一个角落都透露着主人的品味和艺术气息。游客可以在这里感受到别致的设计风格,融入独特的空间氛围,享受独一无二的居住体验。
4. 美食文化的享受
除了住宿的舒适,肇庆的民宿还提供了丰富的美食文化享受。这些民宿餐厅融合了本地的特色菜肴,既有经典的粤菜,也有当地的特色小吃。游客可以在这里品尝到地道的美食,领略到当地的饮食文化之美。
5. 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
肇庆周边自然资源丰富,为爱好户外活动的旅客提供了丰富的选择。在这些民宿附近,游客可以进行徒步、骑行、悬崖勒马等各种户外活动,与自然亲近,感受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6. 宽敞舒适的客房
十大民宿中的客房都非常宽敞舒适,设计简洁大方。客房内配备了各项便利设施,供游客使用。床铺柔软舒适,让人一夜好眠。此外,民宿还提供了贴心的洗漱用品,为旅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7. 热情好客的服务
肇庆的民宿以其热情好客的服务而受到游客的一致好评。民宿的主人非常注重为客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同时也能给予客人家一般舒适的感觉。无论是入住时的接待,还是期间的服务,民宿的员工都能给人宾至如归的感觉。
8. 经济实惠的价格
相比于高档酒店,肇庆的民宿价格更加经济实惠。虽然价格相对较低,但是民宿的环境和服务质量绝对不会让游客失望。无论是情侣、家庭还是朋友出游,选择这些民宿是一个性价比非常高的选择。
9. 便捷的交通位置
十大民宿的地理位置都非常便捷,交通十分便利。这些民宿大多位于肇庆市中心或附近,周围通行交通网络完善,无论是自驾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能轻松到达。
10. 亲子活动的宜居环境
肇庆的民宿提供了许多亲子活动的宜居环境,让家庭出游的游客能够共享快乐时光。民宿提供了儿童游乐区、室外庭院等设施,为孩子们提供了安全且有趣的游玩空间。
以上就是肇庆民宿的十大特色推荐。无论是渴望山水之间的宁静,还是想要感受地方文化,肇庆的民宿都能满足您的需求。在这里,您可以尽情享受美食、享受自然,感受到热情好客的肇庆风土人情。相信通过这篇文章,您对肇庆的民宿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希望您的旅程能够愉快、难忘!
七、全国首个民宿管理规范?
《民宿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由国家旅游局(现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17年6月发布实施。该规范对民宿的服务标准、建设标准、安全制度、卫生要求、消防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民宿市场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民宿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该规范也为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民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重庆民宿管理办法?
一、严守各类红线底线。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在上述区域内利用现状存量乡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依法退出或迁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规划引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依据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本区域乡村民宿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深化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在村庄规划中明确乡村民宿项目的位置布局、土地用途、体量风貌、建设时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详细内容和管控要求。在符合规划、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有效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设用地。
三、严格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村庄规划作用,鼓励利用合法合规的宅基地、村混合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村产业用地、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乡村民宿的主体建筑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与乡村民宿密切相关的生态景观、农业种养植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功能和土地权利性质,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违规侵占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控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
九、成都民宿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优质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由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接待服务设施。
第三条 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 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小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民宿经营性用房,按照《物权法》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宿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八条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部门认可的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其它住宅改造的民宿,分别按照、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登记证明材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四)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应当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
(五) 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验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卫计、治安、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城管等部门进行核验。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告知。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核验证明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停业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当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八条 兼营食品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及其它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民宿违法信息,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七条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发改、卫生、环保、价格、食药监、城管、安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管部门负责对线上平台网站进行监管,督促其发布广告信息前审核房屋合法性资料,严禁发布违规无证住宿场所宣传信息,并及时将掌握的违规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山东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开业,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本地特色等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创建民宿品牌。
鼓励区县根据辖区资源特色,在“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区县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程序
第五条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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