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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制度与方案?

66 2024-03-11 00:42 admin

一、民宿管理制度与方案?

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201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

1.进一步明确旅游民宿定义与规模。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最高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²。

2.更加注重旅游民宿体现发展新理念,旅游业态升级:文旅融合、城乡统筹、乡村振兴。

3.加强对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健全退出机制。

4.旅游民宿等级标准修改,由“金宿”“银宿”2个等级修改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5.明确了不同等级旅游民宿的划分条件,为国内各省市民宿的申报路径提供了标准,为旅游民宿等级品质提供了透明化的市场监督基础。

三、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 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扬州民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规定了民宿的定义、管理标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设施设备

规定了民宿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包括房间面积、床品、卫生间和洗浴设施、空调和通风、照明和电器设施等。

第三章:卫生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卫生管理要求,包括房间卫生、床品和毛巾的更换、餐饮服务卫生管理等。

第四章:安全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和应急措施、电器设施安全、房间安全等。

第五章:服务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服务管理要求,包括客房服务、前台服务、投诉处理等。

第六章:价格管理

规定了民宿的价格管理要求,包括房价、服务费等。

第七章:宣传和合同

规定了民宿宣传和合同的要求,包括宣传内容、合同条款等。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要求,包括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处罚等。

民宿规范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宿行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如果您是民宿经营者,建议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如果您是民宿用户,建议选择合规的民宿,确保旅游安全和消费权益。

五、民宿服务标准?

内容有点多

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宿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要求、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民宿的服务与管理。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民宿 rural homestay inn

位于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3.2 民宿主人 host af homestay inn

民宿经营管理者。

3.3 文化主题 cullural theine

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某种地域、历史、民族或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

四 基本要求

4.1 经营场地应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4.2 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证照,持证经营。

4.3 应诚信经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

五 设施设备

5.1 建筑

5.1.1 主体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5.1.2 室内外设计宜体现出主题特色,空间造型美观,装修格调、材质、工艺、色彩等方面与主题相符。

5.1.3 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时,应符合文物部门的有关规定。

5.2 客房

5.2.1 主、客区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采光、通风、照明、隔音、遮光条件良好。宜有不同类型的特色客房。

5.2.2 客房用品、用具应配置齐全,材质合格,使用方便。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5.2.3 宜根据所在地气候配备取暖、降温设备,制冷,制热效果良好。

5.2.4 客房内宜设有多种规格的电源插座,应有2个及以上供客人使用的插位,开关与插座位置合理。

5.2.5 客房宜单设卫生间,通风、照明条件良好,并配置必要的输助设施及盥洗用品,干湿分离,应有除臭和防滑措施。给排水设备完好,宜24h供应冷、热水,水流充足。

5.3 餐厅

5.3.1 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面积大小应与最大接待能力相匹配,采光、通风条件良好。

5.3.2 餐具、消具等各种器具配套,无破损,应有卫生的存放空间。

5.4 厨房

5.4.1 功配完善,布局、流程合理,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配备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

5.4.2 配有与接持能力相匹配的冷藏、冷冻、消毒等设施设备,生、熟食品及半成品应分柜置放。

5.4.3 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如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宜设有餐饮污水隔油设施。

5.5 公共卫生间

宜设有公共卫生间。通风、照明条件良好,冲洗设备完好,有防滑措施,各种耗材(如卫生纸、洗手液等)补充及时。

5.6 停泊场所

宜自备或附近有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交通工具停泊场所,车辆等停放安全、有序。

5.7 标识标牌

公告类(如规章制度牌)、名称类(如民宿名称标识牌)、警示类(如禁烟标识牌)、指引类(如行路指引牌)标识标牌设置齐全、显目,并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 15630等规定,制作和维护良好,位置合理,与环境协调。宜根据需要提供多种语言标识。

六 建筑安全

6.1 安全责任人

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治安、消防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6.2 建筑安全

6.2.1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无乱搭乱建设施。

6.2.2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

6.2.3 改建的建筑物,不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保证建筑使用安全。

6.3 设施设备安全

6.3.1 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及防盗、救护、消防、卫生,娱乐休闲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和保养,保持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6.3.2 广告牌、空调机等室外设施设备及线路应安装规范、牢固,不影响通行及人身安全,视觉效果好。

6.3.3 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显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6.4 食品安全

6.4.1 食品贮存、加工操作应符合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

6.4.2 食(饮)具卫生应符合GB14934的规定。

6.4.3 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6.4.4 应建立食品及食材进出台账制度,来源可追溯。

6.5 人身财产安全

6.5.1 宜备有客人常用、应急且在保质期内的外用非处方药品和医疗用品(如创可贴等),并与周边医疗点建立联系机制。

6.5.2 应建立客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并与就近派出所或警务站(室)建立联系机制。

6.5.3 应建立客人隐私权保护体系,有效保障客人隐私权益。

6.6 治安消防安金

6.6.1 治安安全

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民宿治安安全的有关规定,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应用程序(APP)住宿登记系统;

b) 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住宿实名制登记工作;

c) 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监控设施,保存监控记录30天以上;

d) 实行值班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活动,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6.2 消防安全

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民宿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描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宜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时,应能以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客人逃生;

b) 每间客房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并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简、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c)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等逃生设施;

d 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以上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

e)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6.7 安全应急预案

应有火灾、食品安全、疫情预防、治安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七 环境卫生

7.1 卫生及消毒

7.1.1 各区域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无积尘。

7.1.2 公共用品应一客一换一消毒;若提供非一次性拖鞋,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7.1.3 各区域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7.1.4 饲养的宠物、家禽、家畜应有相应的卫生防疫和安全隔离措施。

7.1.5 垃圾箱或桶布局合理,垃圾宜实行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7.2 环境保护

7.2.1 装修装饰材料应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GB 50325 的要求。

7.2.2 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

7.2.3 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声、光、气等污染。

7.2.4 在不降低客人舒适度的前提下,宜选用绿色环保产品。

八 服务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立足属地资源禀赋,挖掘和传承地域文化内蕴,宜打造特色文化主题民宿。

8.1.2 有充分利用当地游客接待中心、公共停车场、数字化导览系统、民俗文化等农业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满足客人服务需求。

8.1.3 宜针对亲子等不同客群需求,提供特色化服务。

8.1.4 应尊重客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主动了解生活和饮食禁忌,提供个性化服务。

8.1.5 对残障人士、老年人、儿童、孕妇等需要帮助的特殊客人,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优先服务。

8.1.6 宜根据客人需求提供全程行程规划,活动安排等管家式服务。

8.1.7 设有接待处,宜24h提供咨询、接待、入住登记、结账、留言等服务,服务响应及时。

8.1.8 宜实现网上宣传、问询、预订、投诉等功能。宜免费提供覆盖各区域的安全、高速的无线上网服务。

8.2 从业人员

8.2.1 从业人员宜以当地村民为主,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积极参加各类相关培训,掌握服务接待基本知识和技能,举止文明,态度友好。

8.2.2 主要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及操作技能,并具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2.3 根据客人需要,从业人员能用多种语言或借助实时翻译设备进行接待服务。

8.3 服务内容

8.3.1 间询服务

8.3.1.1 宜提供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咨询方式,能准确和耐心解答民宿地址、位置、客房价格、主题特色以及当地民俗文化等常见问询问题。

8.3.1.2 宜提供可供网上查询的民宿相关动态信息,信息应客观,真实。

8.3.2 预订服务

8.3.2.1 宜提供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预订方式,预订手续便捷,预订信息有效。

8.3.2.2 遇客房预订已满情形,可向客人推荐周边民宿。

8.3.2.3 遇订单变更或取消情形,应及时、有效处理。

8.3.3 接待服务

8.3.3.1 民宿主人宜主动迎送客人,与客人分享民宿故事、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

8.3.3.2 有条件的民宿,可提供电子化、自助式的入住服务。

8.3.3.3 接待处宜提供公用电话、物品寄存、雨具和充电设备出借等服务。

8.3.4 客房服务

8.3.4.1 根据气候和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宜在客人到达前保持客房温度适宜、空气清新。

8.3.4.2 位于山区、海边的民宿,宜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潮或除湿措施。

8.3.4.3 宜主动引领客人至客房,介绍入住服务内容,帮助客人熟悉客房设施设备使用,告知注意事项。

8.3.4.4 根据需要,宜提供多种规格的寝具,寝具铺设应方便就寝。

8.3.4.5 宜配有当地民俗文化、农副土特产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介绍、卫生防病宣传等资料。

8.3.5 餐饮服务

8.3.5.1 应提供早餐,如不能供餐应提供替代方案。宜提供中餐、晚餐。

8.3.5.2 宜采用当地食材,提供当地风味小吃、农家菜或特色药膳。菜肴烹调制作宜体现农家风味,地方特色。

8.3.5.3 宜提供当地自酿酒、饮料等特色饮品或特色面类食品。

8.3.5.4 餐具、酒具、厨具材质、样式的选择和摆放宜体现当地乡村特色、文化特色。

8.3.5.5 宜主动介绍菜式特点,引导客人合理点餐,提但健康饮食。餐饮解说宜体现文化内涵。

8.3.5.6 宜提供可供客人亲身体验农家菜、农家小吃制作的共享农家厨房。

8.3.6 休闲体验服务

8.3.6.1 宜提供庭院、绿地、观景台、茶吧或书吧等公共空间。

8.3.6.2 本地民俗事象宜适当纳入客人体验服务项目,事象应展现本真性。

8.3.6.3 宜提供农事、非遗、文创、科普、研学、体育、艺术、康养等体验性或参与性活动项目。

8.3.6.4 宜与周边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园区建立联系,向客人推介当地手工艺品、中药材、农副土特产等特色商品。

8.3.7 离店服务

8.3.7.1 宜提供现金、储蓄卡、信用卡、常用的网络支付等多种结账支付服务,能提供正规发票。

8.3.7.2 宜提供当地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等特色伴手礼。

8.3.7.3 遇客人在店遗失物品情形,应迅速联系,妥善处理。

九 持续改进

9.1 服务改进

9.1.1 应建立并实施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a) 设立如电话投诉、网络投诉、意见簿等有效投诉渠道,并向客人明示,收集意见和投诉问题;

b) 在合理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者反馈。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向投诉者耐心解释;

c) 所有投诉应有记录,并可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度查询。

9.1.2 应建立并实施服务补救措施的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a) 服务补救方针;

b) 服务失误分析和分类;

c) 服务补救预案及措施;

d) 服务补救结果评价。

9.1.3 应制定和实施服务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对不合格服务和投诉进行控制,识别和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b)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结合客人反馈意见与自我评价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9.2 邻里关系维护

9.2.1 应建立并实施邻里关系维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尊重当地社会风俗和生活方式,并提前告知客人注意事项;

b) 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或公益活动;

c) 主动融入当地社群活动,与邻里建立互帮互助关系;

d) 与邻里保持良好沟通,及时纠正占用邻里土地等损害邻里利益的行为。

9.2.2 应定期对邻里关系状况开展自我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邻里关系。

六、民宿标准房间大概尺寸?

常规酒店在客房设计中,开间柱距一般3.7~5m,进深柱距一般在7~10m,建筑面积(包括卫生间)一般30至50m2,其中净面积 (不包括卫生间)20至40m2,卫生间5~8m2。当房间的尺寸在3.9×7.5m左右时,性价比(建筑成本与房间功能之比)最佳。

七、民宿甲乙级划分标准?

新标准,将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为标杆型民宿,要求民宿有主题突出、氛围浓郁的公共活动区域,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和特色产品等。

乙级为品质型民宿,要求民宿周边有医院和医疗点,有地方特色餐饮;

丙级为普通型民宿,要求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客房配备必要的家具,卫生间提供冷、热水,厨房有消毒设施,床单被套等每客必换。

八、首个民宿管家职业技能标准?

目前,关于民宿管家职业技能的具体标准尚未有统一的国家级标准。然而,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技能和职责,通常与民宿管家职位相关:

1. 客户服务: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与客人建立良好的关系,提供周到的服务和解答客人的问题。

2. 客房管理:负责清洁和维护客房,确保客房的整洁和卫生,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

3. 预订管理:处理客人的预订请求,确保准确记录预订信息,并与客人进行及时沟通确认。

4. 接待和登记:欢迎客人的到来,进行登记入住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引。

5. 维护和修理:监控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或报修。

6. 沟通协调:与其他部门和供应商进行协调,确保客人需求得到满足,处理客人的投诉或问题。

7. 安全管理:确保客人的安全和保障财产安全,熟悉应急处理和安全预防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民宿管家职业技能标准可能会因地区、企业和个人需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参考相关行业组织或机构发布的职业标准和培训课程,以获取更具体和权威的信息。

九、民宿到底按不按特种管理?

民宿是一种旅游住宿形式,通常是由个人或中小型企业运营的独立房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民宿在住宿服务上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符合卫生安全、防火、环保等要求,同时缴纳相关税费。因此,民宿需要按照特种管理标准来运营。特种管理是为了避免因安全等问题引起的责任纠纷和服务质量问题产生,同时也是为了打造更加专业化、有序化的民宿行业。

因此,民宿需要严格按照特种管理标准来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安全、健康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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