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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负责人岗位职责?

193 2024-08-23 06:49 admin

一、会议负责人岗位职责?

会议负责人是会议工作的策划和协调者,其工作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一个优秀的会议负责人只有具备了相关的素质及能力,才能做好会议管理工作。  

良好的心理素质  一个优秀的会务主管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1.坚强的意志力  会务主管要有坚强的意志力,这样在面对困难时,才能有信心处理好工作中的每一个问题。  2.宽宏豁达的气度  由于会务主管要经常与人沟通、联络,因此应该保持宽宏豁达的气度,能容人之过。  3.理性的心态  会务主管应具有理性的心态,这有助于会务主管管理自身的行为,并影响下属的心态。

二、会议物资负责人岗位职责

会议物资负责人岗位职责

1. 介绍

会议物资负责人是一个关键的职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会议所需的各种物资。这个职位需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会议的成功与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工作密切相关,因为会议物资的准备和供应直接影响到会议的顺利进行。

2. 岗位职责

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根据会议需求制定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
  • 负责与供应商联系、洽谈和签署物资采购合同。
  • 与会议组织者和相关部门合作,确定会议所需的各种物资。
  • 协调会议物资的采购、配送和存放工作。
  • 负责跟进物资的运输、安装和拆除工作。
  • 保证会议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 处理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 控制物资采购预算,确保采购成本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 定期评估和优化供应商的绩效,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 制定和完善会议物资管理制度和流程。
  • 组织和参与会议物资相关的培训和会议。
  • 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提出改进和优化措施。

3. 职位要求

会议物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职位要求:

  •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有丰富的物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经验。
  • 熟悉会议物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 具备良好的计划和组织能力。
  •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他人合作。
  • 具备较强的问题解决和决策能力。
  • 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应对紧急情况。
  • 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优先级管理能力。
  • 具备团队管理和领导能力。
  • 具备良好的抗压能力和适应能力。
  • 具备创新和改进的意识,能够不断提升工作效率。
  • 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

4. 总结

会议物资负责人是一个关键的岗位,对会议的成功起着重要作用。他们需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合理规划物资采购计划,并保证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他们还需要具备丰富的物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经验,能够处理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有意投身于会议物资管理领域的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这个职位,并为会议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三、企业负责人每月参加几次班组会议?

每月最少一次!

一般根据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决定。一般至少一月一次。或者重大节日前,重要活动前,如全国安全生产月等组织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这样可能要多几次。班组会议,主要是解决班组正常生产运行会议,有安全部分,生产部分,员工诉求部分等!

四、企业负责人安全会议全年参加几次?

国家没有对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次数作强制性规定,但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七项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消除隐患、及时报告事故、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这些都需要开会,所以说,企业负责人需要参加的安全会议还是很多的。

五、主要负责人动员部署会议记录模板?

开会会议记录应该这样写:

一是写明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性质。

二是写明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未到原因。

三是写明会上个人发言,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四是会议结果,形成的决议或表决等情况,都要如实记录。

六、旅馆业访客时间?

旅馆业服务员对于本楼层住客等情况应有了解,对于住宿单等宾客资料有缺漏或不清楚时应及时查询、补办、报告。

不向来访者提供任何客人入住的时间、房号、姓名、地址等资料,需查询之处,请访客与总台联系。

对访客应问清被访宾客姓名、房号,并及时转告宾客,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来访登记,宾客不在房间,访客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房。

访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逐项填写,登记完毕要认真核对,确保无差错。

访客时间至23:00,在此时间尚未离开的访客,耐心解释提醒,避免与客人正面冲突,不听劝说者详细记录交接,并上报值班大堂副理。

六、严禁23:00后访客进入客房,访客要求留宿的请到总台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七、对于同行异性客人不可随意给予调房或窜房,发现客人私自调换房间应立即报值班大堂副理。

七、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及管理要点

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会议物资负责人是负责会议前、中、后的物资准备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会议物资需求调查:负责收集会议所需物资的清单,并进行需求调查和预估。
  • 物资供应商联系与谈判:与各类物资供应商进行联系,进行价格谈判,并保证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品质。
  • 物资采购与储备:负责会议物资的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品、文具、装饰品等,同时要做好储备工作,确保会议物资不会出现短缺情况。
  • 物资布置与摆放:根据会议需求,负责在会议现场进行物资布置和摆放,保证会议现场整洁、美观。
  • 物资使用和回收:跟踪会议期间物资的使用情况,保证物资的合理利用,同时做好回收工作,减少浪费。

会议物资负责人的管理要点

为了有效地完成会议物资管理工作,会议物资负责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技巧和工作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 细致的计划能力:能够根据会议规模和需求,制定详细的物资准备计划,确保每个细节都不会被忽略。
  • 良好的沟通能力:与供应商、会议组织者、会议参与者等多方进行有效沟通,确保物资需求的准确传达和执行。
  • 紧急情况处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反应和处理,确保会议物资的正常供应和使用。
  • 团队合作意识:善于与团队成员合作,协调物资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整个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 资源管理能力:合理管理物资采购预算,寻求高性价比的物资供应商,控制成本,提高物资利用效率。

通过本文的了解,您可以更清晰地掌握会议物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点,为会议物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在工作中遇到的会议物资管理问题有所帮助。

八、旅馆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九、旅馆业属于什么业?

属于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

旅游业务要有三部分构成:旅游业、交通客运业和以饭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十、旅馆业消防怎么通过?

带上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设置系统图;消防逃生路线图;消防预案、方案;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到属地的消防支大队建审科办理。根据《消防法》第12条规定,宾馆、旅馆、饭店、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前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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