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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森林法全文?

119 2025-01-11 09:10 admin

一、2017森林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环保法2017

环保法2017: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和推进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环境保护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颁布,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保护法2017》是对1989年首次发布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修订。这项法律的出台反映了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重视程度的提升和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该法律的颁布旨在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并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法2017》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在环境保护中承担起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降低污染排放;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这一修订内容的引入,强化了全社会的环保责任意识,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作为《环境保护法2017》的一个重要目标,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意味着更加严格的环境监管和更为精细化的污染治理。法律规定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治理措施。在排污许可的制度下,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进行排污,而不再是自行决定,这有力地促使了企事业单位降低污染排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此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立将对各行各业带来更高的环保要求。各个行业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得随意排放有害物质。这有助于减少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方面的污染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需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环境保护法2017》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的合法权益。

环境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法2017》还强调了环境责任的追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加入,为环境违法者敲响了警钟,也进一步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效果。

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2017》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这意味着公众和环境保护组织可以通过起诉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环境权益。环境公益诉讼的引入,增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了社会力量与政府共同治理环境的方式。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法2017》的出台为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方向上迈出了一大步。这部法律重视了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了环境治理力度、加强了环境执法力度、明确了环境责任追究、鼓励了环境公益诉讼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它为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环境保护法2017》的实施和落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和执行机制的健全、执法力度的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等问题。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使《环境保护法2017》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中国朝着更加清洁、美丽、可持续的未来迈进。

三、2017销法沱茶

2017销法沱茶是茶叶行业中备受瞩目的一款茶叶,以其独特的风味和香气吸引了无数的茶叶爱好者。这种茶叶在市场上的销售表现非常出色,成为茶叶市场的新宠儿。

法沱茶的特点

2017销法沱茶具有许多令人惊叹的特点,它是经过精心挑选、揉捻和烘干而成的。它的外观呈现出紧实的沱状,散发出浓郁的茶香,色泽鲜亮。上等的法沱茶具有独特的甘甜和花香,散发出悠长、纯正的回味。

品鉴法沱茶的方法

品鉴2017销法沱茶需要一些技巧,以下是一些建议:

  • 选择正宗:购买正宗的法沱茶非常重要,只有正宗的法沱茶才能带来最佳的品味体验。
  • 观察外观:法沱茶外观应紧实、色泽鲜亮,没有明显的破损或杂质。
  • 闻茶香:倒入适量的开水后,闻其茶香,正宗的法沱茶应该有浓郁而持久的香气。
  • 品味滋味:品尝法沱茶的滋味和口感,正宗的法沱茶应该甘甜顺滑,带有花香回甘。
  • 享受回味:品饮法沱茶后,回味悠长,余香袭人。

法沱茶的功效与禁忌

除了其独特的香气和口感,2017销法沱茶还具有一系列的功效,例如:

  • 美容养颜:法沱茶中富含多种抗氧化物质,具有抗衰老的功效,可以帮助改善皮肤质量。
  • 消食健胃:法沱茶中的茶多酚有助于促进肠道蠕动,帮助消化,缓解胃部不适。
  • 帮助减肥:法沱茶可以提高新陈代谢率,加速脂肪燃烧,有助于减少体脂肪的积存。
  • 促进血液循环:法沱茶中的咖啡因可以促进血液循环,提神醒脑。

当然,饮用法沱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禁忌:

  • 孕妇禁饮:由于法沱茶中咖啡因的含量较高,孕妇应避免过量饮用。
  • 晚上少喝:法沱茶中茶碱和咖啡因会刺激神经系统,对睡眠造成影响,晚上不宜过多饮用。
  • 慎与药物同服:法沱茶中的化学成分可能与某些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因此在服药期间应慎重饮用。

如何保存法沱茶

正确的储存方式可以保持法沱茶的优质口感和香气:

  1. 避光存放:将法沱茶放置在避光、干燥的环境中,可以保护茶叶的质量。
  2. 防潮保鲜:使用密封的茶叶罐或罐子储存法沱茶,避免受潮影响。
  3. 远离异味:法沱茶对异味敏感,存放时要远离有异味的物品。
  4. 定期调整:多年陈化的法沱茶会不断改变口感,建议适时调整品鉴时间。

结语

2017销法沱茶是一款独具特色和口感的茶叶,在茶叶市场中备受欢迎。品鉴该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能够更好地欣赏它的香气和口感,充分体验其独特的魅力。同时,法沱茶的功效和储存方式也值得注意和掌握。作为茶叶爱好者,我们应该在品尝法沱茶的同时,了解并学会正确保存和享用这种宝贵的茶叶。

四、新西兰2017入境法

新西兰2017入境法:探索新的旅行机遇

近年来,新西兰作为一个迷人的旅游目的地受到了越来越多游客的青睐。在新的旅行机遇下,人们纷纷前往这片美丽的土地探索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然而,在踏足新西兰之前,游客有必要了解关于2017年新西兰入境法的最新信息。

新西兰入境法(The Immigration Act 2017)的实施旨在保障新西兰国家安全以及维护公众利益。该法律于2017年生效,对前往新西兰的外国访客和居民都产生了一系列影响。

签证申请审查(Visa Application Assessment)

新西兰入境法明确规定了签证申请的审查过程,以确保在新西兰境内的人员符合国家法律和规定。此法律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犯罪记录等。通过加强签证审查,新西兰旨在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进入该国境内。

旅行许可证(Travel Permits)

新西兰入境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旅行许可证的要求。该国已经扩大了必须持有旅行许可证的范围。根据这项法律,申请人需要通过旅行许可证申请程序进行审查。这一新规定主要针对那些想要在新西兰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访客。

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s)

对于那些希望在新西兰工作的人来说,新西兰入境法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律,所有外籍工作者需要持有工作许可证才能在新西兰就业。新西兰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措施确保外籍劳工在符合法律和工作条件的情况下来到该国,避免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遣返和驱逐(Deportation and Removal)

根据新西兰入境法,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外国访客都可能面临被遣返或驱逐出境的风险。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镇压非法活动。在对外国访客进行审核和调查后,新西兰政府有权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新西兰2017入境法对游客的影响

新西兰入境法的实施对游客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其中一个主要的影响是加强了安全措施,以确保进入新西兰的人员不构成潜在威胁。这为游客提供了更安全的旅行环境和更可靠的旅行伴侣。

此外,新西兰入境法对于那些计划在该国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有意在新西兰就业的人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申请人需要遵守旅行许可证和工作许可证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审核程序。这一举措确保了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稳定,同时也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给那些合法满足条件的人们。

如何适应新西兰2017入境法

对于计划前往新西兰的游客来说,了解新西兰入境法是至关重要的。这将使您能够提前适应和满足新的法律要求,避免可能的麻烦或延误。以下是一些建议:

  • 提前计划:确保您在旅行之前已经获得了适当的签证,并了解所需的旅行和工作许可证。
  • 合法遵守:遵守新西兰国家法律和规定,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 详细检查:在提交签证申请之前,仔细核对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必需文件的准确性。
  • 寻求专业帮助:在办理签证和许可证手续时,考虑寻求专业顾问的帮助和建议。

总的来说,新西兰入境法的实施旨在确保该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清晰而全面地了解这些法律要求对于计划前往新西兰的游客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通过遵守法律和规定,我们才能获得真正安全、稳定和有意义的旅行经验。

五、2017法考客观多少分?

你好,法考客观题的满分是300分。合格分数线是180分。只要达到了180分,就算通过了法考客观题!

六、2017环法主题曲?

环法专用bgm的歌曲名叫做《The Chain》。

这首歌曲由英国摇滚乐队Fleetwood Mac演唱,在环法自行车赛中被作为官方背景音乐使用。

这首歌曲有着较为明快的音乐节奏,能够激发选手的比赛热情,因此被很多自行车选手和爱好者所喜爱。

此外,很多其他篮球、足球等运动赛事也会采用该歌曲。

如果你对该歌曲感兴趣,可以在音乐网站或应用中搜索并欣赏。

七、2017老树贡眉泡法?

备好茶具

将开水注入温杯

温后的杯子里投入茶叶

用70~85度水,旋转倒入杯中

半分钟后即可倒出饮用。

八、女士衣服腰带系法2017?

1、先将腰带交叉,然后把右边往里折叠,压在左边带子上。

2、将左边带子从右边折叠的带子正面绕过去,从底部穿出来。

3、把左边带子的尾部对折,并且用手捏住。

4、左边带子对折的部分从第2步绕的圈内伸进去,拉紧并且把蝴蝶结展平。

5、对蝴蝶结的长短进行调整,一个优雅可爱的蝴蝶结就打好了。

九、2017年森林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方法,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对造林、育林给予低息长期货款,货款指标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计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三)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占用林地时间在1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营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大面积林区可开展航空护林,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

  第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人民政府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2/3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第十八条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国家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数、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应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法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7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5立文米以下、幼树

  100株以下的,非林区木材2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1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非林区木材超过半立米、幼树超过20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木材超过5立方米、幼树超过100株的,

  非林区木材超过2立方米、幼树超过50株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返还原主。

  (二)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已获利的除应予没收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的费用外,并可外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四)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所作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这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林业部统一制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者因故不能补种的,可以交纳造林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后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法制和林政管理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2017自考保险法重点?

自考保险法考试重点有:

1、法条2保险的概念

2、第二段第一句(现代保险是~~之上的。)第三段最后一句(至于社会保险~~同一概念)

4、第一段第一句(保险的四大特征)(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二)保险、赌博的区别

5――8、三、保险的要素(一)(2)(3)

5-6、危险可分为三大类可保危险的三层意思:第一,第二、第三

9、第一段中间(人身保险一般采取~~金额给付。)

9、倒数第二、三段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其一、其二

11、最后(原保险的概念)

12、最后两段(了解)

13-14、保险的职能第一、第二

14-17保险的作用(一)(二)(三)(四)此外,(改为五)(简)

20、二、下第一段最后一句(这一制度的形成~)

20、近、现代财产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

21、第一段中间(无偿借贷契约最早见于~~证书)最后半句

22、第一段最后最后一句(1970)

23、倒数第二段第二句(1963)最后一句

24-25、最后一段到25页改断结束看一下

25、第二段特征(多、简)

26、保险法的两种概念

26、保险法的立法体例:1、2、3、

27-28、保险法的内容1、2、3、4、以及它们的概念(选、名)

29、1、下第一句(西班牙的~~)

30、3、下全段(德国的~~)

31、最后一段(1906~)

38、海上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

39-42、保险法的内容、立法目的及适用(简、论)

40、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41、法条1

43、一、保险利益(细看、论、会考大题)概念、两层含义、构成要件1、2、3、

4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以下两段及法条52、11(掌握)

45、二、论最大诚信原则(论、细看概念和内容)法条16

46、法条21法条36(案例)“重要事实”的一般看法告知的两种形式法条16不告知的表现法条16-3

47、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概念补偿损失原则的概念

48、第一段看一下近因原则

50、法条9

51-5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四)(多、简、)

54、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55、第一段最后一句(在实践中,~~)

56、二、补偿保险合同和给付保险合同的概念

57、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人身~~)

58最后一段(本页结束)

59-6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简、论、案)所有的小标题(包括子标题)均画出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定义63页第一段、最后一段

65、要保单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几个表现123(看)

66、暂保单的概念、效力保单的概念及内容1234保单的法律性质123

67、保险凭证的概念、使用场合123看一下法条12

68、乘前页第一段

69-7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九)

69、出外责任1、2、3、4、5、最后一句

70、六上面的一段全部

71、特约条款的概念法条19

72、标准条款的概念

73、合同解释的原则(一)(二)

74-75、合同有效的条件(简)(一)(二)123(三)

76-77、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后果1、2、3、4、(简)法条39-2

78-79投保人的义务(一)——(五)

78、法条56、57最后一段下半部分(危险增加的后果~~)

79、保险人对因未尽义务的通知或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80、第一段最后一句保险人的义务(一)(二)1、2、3、

81、保险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一)(二)(三)(看一下具体内容)

82、中间两段全部(保险合同的通知~~)

83、法定解除的条件1、2、3、4、5、6、7、(简、选)

84、中止的原因1、2、3、4、5、

87-88、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四)

91、索赔、理赔的概念法条26索赔、理赔的原则(一)(二)(三)(选)

93、索赔、理赔的程序(简)

96、代为求偿的概念全段

97、法条44

98、二、委付上面一小段委付的概念

99、委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其一、其二、其三、

100、101、重发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两项义务(一)、(二)101页最后一句

103、第一、二段全部

104、可保财产的种类(一)――(六)不在范围的(一)――(四)1、固定资产的确定一二三

105、看一下

106、三个条件1、2、3、除外责任1234(选)

107、记住15天的规定

108、表格上的一段(三大类)

110、二、企业财产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看一下、选)

114、家庭财产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种

114-115、一般家财险的可保范围:1234期限为1年

116、保险公司不付赔偿责任123456

117、二、下第一段全段

118、区别:(一)、(二)(三)(简、答出要点和区别)

120、机动车合同的概念

122-123、了解(二)以下的内容——10%结束

123、最后一句(其保险责任包括~~~三类)

124、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1)(2)

124—125、最后一段——125页本段结束

126、第二段(例如,)飞机保险合同的概念

127、第三段(我国的飞机保险与国外的~~)

127、机身保险的概念最后一段最后一句

128、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

129、130船舶保险的概念适用范围(看看)

131、中间一段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可概括为三大类

132、第一段,(但是,~~)

134、水上合同的概念、适用范围(看一下)

136、137、(一)(二)(三)下面的第一段话

137、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考论述)1、2、3、

138、139、三、四、(看看)

142、陆上合同的概念我国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143、(二)下面的一段(适用于~~)

144、航空合同的概念,我国可以分为~~。

145、倒数第二段第一句(国内~~)

146、1、下第一句(航空~~险别)2、下第一句(仓至仓)

148、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标的的概念

149、150、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12345

151、(二)上面一段(此外)

153、法条49(二)下第七行(即:~~本句结束)最后一句到次页本段结束

154、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155、法条99、101

156、第一段最后一句(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合同)第二段第一句第三段第一句

158、再保险的附随义务(看看)

159、四、(看)

160、法条29及其解释123

161、五、下第一段第七行(实际上——结束)下一段最后一句(原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倒数第二段第一句最后一段第二句

163、信用保险的概念,特征123

164、二、分为三个种类123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166、保险责任的范围1、(1)(2)(3)2、

169、看一下

170、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234(简)

171、保证保险合同分为两种(一)(二)

172、第二段(确实~~)这类保险主要有1、2、3、

173、法条51人身保险的特征1234

174、法条59二、分类1、2、3(选)

177、倒数第二段(无民事~~)倒数第一段第三行(我国——结束)

178-181、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简、选)一、——六、具体内容看一下(法条57、58、68、65)

182、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

183—184、种类(一)——(四)

185、简易保险的概念例外(一)(二)(三)(四)上述人员均不属于~~。投保人的注意几点第一二三四(选、简)

186、不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一二三四

191、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最后一段第四行到本页结束

196、意外保险的概念特征12

197、意外保险分为三类

199、健康保险的概念及性质(倒数2、3段)

200、看一下

202、保险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234

203、保险法的内容(一)——(四)(选)

204、最早建立~~~马萨诸塞州,~1851~。

207、最后一段中间(1983年3月3日~~。)

208-211、保险业法的性质和作用一、(一)(二)(三)二、(一)(二)(三)(四)

212、213、主要形态:(一)(二)(三)(四)

214、法条69、150

215、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财许可主意,法条70

216-219、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二)(三)(四)(五)(简)

217、第一段最后一句(出资者的出资~)第二段中间(2亿元、5000万元)

218、法条83

221、第一段(6个月)最后一段(6个月)

22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设立的条件1234(简)许多限制性规定1234(看一下)

223、变更的事由12345678(选)

224、终止的事由123456789(选)

224、保险公司的解散概念及事由123

226、最后一段第一句(依法~~)

227、倒数第二段第一句(保险公司破产,~~)

228、清偿顺序1234(选)

229、第一句(其持有的)

230、第一段保险业务范围123、最后一句(三大原则)二、保险分业经营规则(论)

233、偿付能力的概念

234、公式保险准备金的概念

235、分别规定12法条93-1-2

236、未决准备金的概及与未到期的不同之处123(简)

237、法条32(1%、10%)第二段第一句(~性质与用途~~~负债)倒数第三行(~三个方面。)

238、保险保证金的概念法条78公积金的概念

239、法条29最后第二行(其标准~~本句结束)

240、法条98最后一段第一句

241、法条99

242、法条101倒数第二段(原保险~~)(看一下)

243、一、原则(一)(二)(三)(简)

244、形式(一)(二)(三)倒数第二段(两种禁止性规定)

246、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简、论)

247、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简、多)(一)(二)(三)(四)

248、形式(一)(二)(三)(我国采用)

249、最后一句

250、第二句(工贸部~~原则)二、下段的第一句(美国)三、下第一句(日本~~)

251、法条8(简、选)

253-255、内容包括一二三

253、整顿的概念(最后一句)法条108所在的全段倒数1、2段的第一句

255、法条111第二段整顿结束的条件最后一段第一句

256、第二段第一句(保险公司~~)接管的期限不超过2年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倒数第一段

267、自我管理的概念第二段(从世界~~~)

259、第一段的第一句、最后一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最后一句(~~美国)

260、第一行制度分为两种一、二第二段第二句(~~两种)第三段第一句

261、保险代理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一)(二)(三)(四)总之

264、限制123(选)

265.不得有下列行为1234(选)

266、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俗称法条125倒数第二段最后一句字(此外)最后一段第一、二句

268、最后一段的第一句

269-270、简单看看

271、保险公证人的概念

272、二、下段第一二句(~~~金额)

274、保险法律责任概念特点条件1234(简)

275、三、看一下欺诈行为的概念和主要表现(一)(二)1234

278、投保方的法律责任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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