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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232 2024-01-09 04:55 admin

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明确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资金审批的一种制度。资金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能够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资金使用流程,有利于避免资金滥用、浪费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保障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应包括资金审批流程、资金审批标准、资金审批人员、资金审批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企业应与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机构等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二、立项审批管理办法?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三、公寓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

  (一)入住员工凭借身份证和单位核准入住申请表,到客服部办理入住手续,每位入住员工需缴纳押金200元,并填写员工入住登记表。

  (二)由公寓管理员与入住员工对分配安排房间进行查验,确定房间内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对室内物品逐一核验登记确认后,签署《职工公寓入住协议》,领取房间钥匙。未签署入住协议一律不准搬入。

  (三)员工领取到钥匙三天内完成搬入,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四)住宿员工必须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出租等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特殊原因需换房间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以及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审核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否则,均视为违规住房。对违规住房员工责令2日内搬回原房间居住,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报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并强制搬出。

  (五)抢占住房职工,责令2天内搬出,并处罚款500元。逾期不搬由住房管理部门对被抢占房间停水停电,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拒绝工作人员进入房间停电的,由住房管理部门牵头,物业公司保卫科、抢占住房职工单位代表和保卫人员联合进入房间强制停电;如果发生对工作人员辱骂、殴打情况的,强行带离,由工作人员对房间物品拍照搬出,造成财物遗失的由抢占住房职工个人承担。同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安排公寓居住。

  (六)住宿员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确有问题需到客服部报修进行下一步处理,如果存在特殊原因自行换锁,必须在三日内将备用钥匙上交房管部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罚款50元通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条 搬出

  (一)员工公寓是公司提供给此区片工作员工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若员工不再在此区域工作(包括辞职、调离、辞退、内退,退休等)时,对分配公寓的使用权同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搬出公寓,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如有特殊原因需向住房管理部门说明,xx物业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免费临时住房(三天)来办理相关迁离事宜。

  (二)员工搬出时,需本人持所在单位联系函进行申请,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迁离公寓,迁离的员工应对照入住时房间内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保证房间内设施设备的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将使用的床铺、储物柜清理干净,确认无误后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退房及盖章等相关手续。如有发生坏损照价赔偿,拒不赔偿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抵扣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代为催缴。

  (三)未按规定办理退房人员,交房期限已到在通知本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由公寓管理人员,物业公司保卫人员以及员工所在单位代表、保卫人员的监管下,对所占用房间强行搬出。搬出物品20日后仍不领取,按无主物处置。

  (四)员工搬出时应上交房间钥匙,禁止私自给其他人员配钥匙。若因此出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退房后扔保留原房间钥匙再次进入者,按非法入室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均由其个人承担,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住房管理部门应与入住人员单位建立长期固定联系,定期核对人员调动情况,对调离人员情况及时更新,形成入住档案长效更新机制。员工所在单位对员工的搬出应积极予以配合,员工符合搬出条件,所在单位未予及时告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未按规定程序退房所在房间无法利用,职工原所属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从其他xx转入xx区域工作的临时职工(未签订合同职工),将不再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用品。

  第三条 房间调整

  本办法所称房间调整,是依照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由各单位协调组织,物业公司住房管理部门实施的较大范围内的房间整合,日常房间调换参照第一条第四款执行。房间调整为单位组织工作,各单位以及入住员工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配合住房管理部门调整住房安排的,分情况性质给予处理。

  (一)根据房间调整方案,对所涉及员工提前予以告知,做好调整准备。告知要明确房间调整方向、房间入住人员情况、预计搬迁时间等情况说明。

  (二)根据计划开展房间调整工作,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员工,各单位应做好帮扶工作。

  (三)对拒不执行人员,住房管理部门应查明情况,合理诉求尽快予以解决;确因员工个人问题,如无理由抗拒调整安排、对迁至房间过分挑剔、室内个人物品过多导致其他人员无法搬入等情况,经协调无效,通报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单位协调限期内仍未完成,参照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二)

  第一条 入住条件

  夫妻双方均在xx工业园区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二条 入住

  (一)由男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工业园区公共租赁房申请表》,同时男女双方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职工信息审核表》。各自所在单位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工会、党委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信息,部门负责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盖公章;行政事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盖公章。

  (二)职工所在单位核查申请人信息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职工个人要如实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住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住房管理部门。

  (三)根据现有房源,住房管理部门为其分配房间。经申请职工验房确认后,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缴纳2000元押金后领取房间钥匙。

  (四)职工自入驻协议签订时起,30天内搬入,并将现有公寓住房退交住房管理部门。逾期不搬且无正当理由告知住房管理部门的,对所分配房间予以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条 搬出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退出公租房要办理退房手续,退房须由住房管理部门审核,验房合格后方可退还押金。否则,因该房屋引发的相关责任,由原住户负责。

  (二)双职工一方离开本区域的(包括辞职、调动、辞退、内退、退休等),其配偶应改住单身公寓楼;夫妻离异的,双方均应改住单身公寓楼。职工在xx工业园区单位之间调动的,持员工调配单以及长期在辖区工作证明,不需退出公租房。

  (三)住房管理部门每月年对公租房租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住房管理

  (一)员工住房合同期内必须按所选房号住房,租住后不得私自调换住房,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等行为,如若违反处2000元罚款,责令限期搬回原住房,不服从管理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并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

  (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租房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员工住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解决,涉及到上下水、电路安全、房顶漏水等与其他住户共用部分可向住房管理部门报修。

  (三)租住公租房的租金必须设立专项科目,实施统一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修。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租房的租住及费用收取的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三)

  为了加强对某政府机关家属宿舍的管理,根据区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创建文明家属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

  1.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2.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亲属防盗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3.常住人口在一个月以上的,需向行政处报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办理临时暂住证,自觉接受行政处和公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4.发生突发事件,一要积极防止事态扩大,二要向领导报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5.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6.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乱写乱画和有意损伤,不准翻越围墙。

  7.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七岁以下的小孩在院内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卫生管理

  1.按照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各家各户和宿舍大院的清洁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2.按照居委会的规定,宿舍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狗必须有许可证。

  3.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各住户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污水不准倒在垃圾库内,消除蚊、蝇孪生地。

  4.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提倡家庭养花种草。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注意楼房的整体美观。

  5.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内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由行政处及有关人员负责组织。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设

  1.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友邻和同志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看不健康的录象,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3.爱护邻里、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洁、整齐、优美。

  4.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说话和气,互助互爱,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高声歌唱、高声播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5.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超生孩子,不早恋,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闹事。

  6.积极参加各级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教育子女、亲属遵章守法。加强内外团结,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关制度

  1.办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按某场价,对本单位职工因拆迁、周转临时租用(二年以内)按某场价的

  50%收取租金。

  2.宿舍大院适当收取管理费。

  3.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教育小孩不要损害花草树木。

  4.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电路、供气、水、排污管道等项目,确需更改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5.节假日安排值班,由楼长负责。

  6.自觉遵守大院的作息时间,大门开关时间,春夏季:早上5:30开门,晚上12点关门;秋冬季:早上6:00开门,晚上11:30关门。

  五、楼长职责

  1.抓好卫生检查,每季度一次。单元评选好的住户,每半年一次,并及时上报,年终进行表彰。

  2.协助居委会、行政处抓好文明院的建设。

  3.调解邻里纠纷。

  4.做好本单元、本栋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大院排优解难,及时反映情况,检查事项的落实。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四)

  一、住房保障方式

  (一)公寓房 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 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不得占用部队经费。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

  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

  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即正师职120平方米, 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 副团职80平方米, 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

  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

  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团干部公寓楼管理,经团党委会研究确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楼是保障我团在职干部、士官家属随军、临时来队住用需求而建设的公寓性住房,非任何个人所有,应严格按军队有关规定入住,保证公开、透明、合理使用,不得多占、无故滞留或随意借用、租凭给他人使用。

  第三条 临时来队房管理。基层临时来队房由各营(队)统一管理,机关临时来队房由团管理股统一管理。干部、士官家属来队前需报干部股(军务股)后入住,家属离队后应及时退房,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

  第四条 家属来队时限。义务兵直系亲属不超过7天,士官和军官配偶不超过45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天。士官和军官配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住队时间的,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超过60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需经营(部门)首长批准并报团作战值班室。“家门口”干部家属临时来队一般应选择公休日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来队,每月一般不超过2次,全年累计时间不超过45天。营以下基层干部在家属来队期间,可以在临时家属房住宿,但必须保证一名主官驻营。

  第五条 副营(含)以上干部公寓管理。根据编制岗位分配,主要交由各部门管理,如全团内跨部门调整职位,须同时调整房间。

  第六条 机关单身干部宿舍管理。集中住宿,集中管理,分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调配。

  第七条 所有住用人员逐户签订住房协议,并按团职5000元,营以下2000元,临时来队房1000元的标准收取住房保证金,人员调出前对本人负责的公用物资清点无误后退还。

  第八条 所有公用物资由营房股造册登记,一式三份,列入移交,不得随意调整别处使用,退房前检查无误退还住房保证金,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使用期间应爱护营房设施,保持墙壁平整、清洁,不得随意在房间内钻孔、钉钉、改动水电线路,如需进行装修须报后勤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十条 使用人升迁、转业等调动时须由营房股出具营产营具移交(接收)清单,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退还押金。

  第一十一条 统一使用IC卡预付费电表,实行“一卡管三费”(电费、水费、房租费),所有住用人提前到营房股预存电费,每月汇总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供给关系不在本团交纳现金),根据市价(每度0.5元)收取,水费按0.8元/吨收取,机关单身干部宿舍水电费由使用人均摊。未按要求交纳费用的将不予充电费。

  第一十二条 根据全军统一标准(使用面积2.6元/月.㎡),凡租用公寓楼的人员(临时来队房及机关单身干部宿舍除外)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交纳(常委楼48㎡124.8元、营职楼40.5㎡105.3元、连职房28.5㎡74.1元),所收房租列入营房维修费,用于维修、改善我团干部公寓住房设施,不得挪作他用。临时来队房及机关单身干部集体宿舍不收取房租。

  第一十三条 复转干部以及其他地方人员经上级批准住用公寓楼的,其房租按10元/月.㎡的标准交纳。

  第一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单位公寓楼住房管理办法(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周转性住房和公寓(以下简称周转公寓)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稳步推进周转公寓租赁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管理及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周转公寓使用效益,为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公寓是指学校提供给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未出售成套和非成套过渡性租赁住房,不包括各类学生公寓、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

  第三条 学校对周转公寓的调配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周转使用、市场租金的原则。周转公寓的租赁实行有期限的合同管理,既考虑学校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也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确保周转公寓的有序流转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学校住房管理处是周转公寓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全校周转公寓房源信息的公布、房屋调配、合同签署、租金核定、房屋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周转公寓分类

  第一条 周转公寓按人才周转公寓、普通周转公寓两类管理。

  第二条 人才周转公寓配备基本生活家具和家电,租住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和异地交流干部。

  第三条 普通周转公寓配备简单家具。租住对象为:

  (一)校内无住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

  (二)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

  (三)来校挂职、进修干部。

  (四)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 周转公寓租住程序

  第一条 公寓租住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填写《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申请表》(住房管理处网页下载)。

  (二)引进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博士后申请周转公寓由人事处(人才办)审批;异地交流干部和来校挂职、进修干部申请周转公寓由组织部审批;语言类外籍教师申请周转公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外国语学院审批;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申请周转公寓由所在单位签报,人事处审核会签;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租住周转公寓需经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三)住房管理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视房源情况安排周转公寓,与申请人签订《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四)承租人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查验房内设施,核对水、电、暖表数据。

  第二条 人才周转公寓、普通周转公寓租住实行先进校者先安排,同时进校工作者,参考家庭人员组成、职称、职级、学历、年龄等顺序安排。住房管理处对申请审核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周转公寓的租期和租金

  第一条 外聘高级专家、专业类外籍教师、语言类外籍教师、青年研究员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期限根据聘用协议确定,其他引进人才租住人才周转公寓的期限为3年。

  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租住普通周转公寓期限为3年。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租住时间的,需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并重新签订协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博士后每人安排一间普通周转公寓,已婚博士后可安排小套普通周转公寓。

  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租住普通周转公寓期限为3年。单身教职工一般每人安排一间,已婚教职工可安排小套普通周转公寓。

  异地交流干部和来校挂职、进修干部的租住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的租住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校内周转公寓的基准租金以同区域市场租金为基础,按不低于市场价确定。住房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参照周转公寓所在区域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每两年核定一次周转公寓基准租金,并在当年 9 月1 日起执行。基准租金调整前须进行价格公示。

  第三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收取。已享受学校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引进人才及薪酬中包含了住房待遇的外籍教师和青年研究员,租金按照人才周转公寓基准租金收取;未享受学校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外聘高级专家和异地交流干部在租住期限内免收租金。

  第四条 普通周转公寓租金收取。无房事业编青年教职工、博士后、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存在特殊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在租住期限内,租金按照普通周转公寓基准租金收取。来校挂职、进修干部在租住期限内房租按照协议约定收取。

  第五条 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到期或其他不符合租住条件继续占用学校周转公寓的,学校将发出周转公寓腾退通知单与其终止租赁关系。逾期不退者,逾期第一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的1.5倍收取,第二年的租金按基准租金的2倍收取,直至退回公寓。

  第六条 周转公寓租金收取由学校住房管理处核定后从承租人薪酬中扣缴,不具备扣缴条件的,承租人需另行缴纳。

  第七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周转公寓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住房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周转公寓的日常修缮与维护、家具家电的配置、设备维护更新、入住前与腾退后的保洁、聘用管理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从住房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周转公寓的管理

  第一条 部门职责。人事处(人才办)、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对周转公寓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批租房或续租申请。住房管理处负责租房手续的办理。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暖供应、日常零星维修、入住前保洁等),以及核算水、电、暖及物业费用。财务处负责从承租人薪酬中扣缴相关费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周转公寓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条 周转公寓实行合同管理。承租人在租赁周转公寓时,须与学校签订《兰州大学周转公寓租赁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三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家电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四条 承租人不得对周转公寓进行私自改装,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责任自负,并按原设施的价值向学校赔偿损失。

  第五条 承租人退回公寓时,应保持公寓设施完好、家具家电正常使用和室内整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暖、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所有费用。若公寓内设施损坏,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住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周转公寓:

  (一)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二)承租人欠缴租金满一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周转公寓调整的。

  第七条 周转公寓仅限承租人本人及家属(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使用,不得转租(借)他人或改变用途。违者入住期间按照基准租金2倍以上收取公寓占用费,立即收回公寓。承租人违规转租视为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校周转公寓管理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有反映、检举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事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对营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教职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从20xx年x月x日起,学校不再为新进校内无住房青年教职工发放租房补贴,已发放租房补贴人员按原有办法发放至期满。

  第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签订周转公寓租住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至期满

四、政务大厅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单位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创造公平、规范、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树立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窗口管理

第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办具有考核考评、效能监督的统一管理权;对进入中心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动态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职权。

第二条 审批窗口接受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纪律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积极推行一审一核、授权审批制度,凡市政府明确进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只能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发放,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不得搞“双轨制”运行,各部门应授予派驻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中心对进驻的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进入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中心将每项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需要修改公布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五条 审批窗口须遵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的“六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服务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审批窗口须遵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的“五件制”,即:直接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上报办理制、明确答复制。

第七条 审批办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行政审批机关领导负责制,由部门派驻中心的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工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办工作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人事建议权。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职能部门考察和选调,并经过中心培训后才能上岗。窗口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规程,能熟练操作电脑,是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各职能部门安排的窗口工作人员,须按数量和素质要求,保证窗口工作的正常进行。各职能部门须将其窗口工作人员数量、名单、职责和承担的业务函告中心,由中心审定。

第十条 审批办负责人任职原则上应不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任职满3年的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审批办其他工作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在任期内确需调整轮换应在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行,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到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群众和企业服务,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中心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心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因所属部门工作确需暂离的,要提前告知中心,并在安排落实临时替班人员后方可离开;因另有工作任务或其它突发事件而不能到岗的,所属职能部门必须迅速安排人员接替,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进行。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调任(离任)时应与中心协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

第十三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来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指标由市人事管理部门单列,不占本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第十五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在任期期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符合提拔条件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部门提出任用建议。上级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考察时,要把考核情况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进驻后不能胜任工作、有违纪违法的,市政务中心有权函告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及时调换。

第十七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建议转到市政务中心,参加市政务中心的党、团组织活动,服从市政务中心党、团组织管理。

三、奖惩与效能监督

第十八条 对被评选为“先进窗口单位”和“优秀个人”的,由市政务中心进行表彰,然后向所在单位通报表扬,并报到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中心监督股通过受理投诉、大厅巡查、办件监察等形式,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应纳入在市政务中心受理或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单位没有进入中心受理或办理的,或没有按规定在中心收费窗口进行收费的,政务中心将联合市纪委进行专项调查后上报市委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审批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政务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建议或上报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轻微违规情况采取口头警告或约谈方式处理,一般违规情况报对应单位领导处理,严重违规者上报市纪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在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方面,《办法》一是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情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二是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强调“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三是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强调“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在临时用地审批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审批主体和权限,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明确了申请流程、要件清单,并提出了2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要求。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强调“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在临时用地恢复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复垦时限,规定“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是明确了恢复标准,要求“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地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鼓励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新增耕地可纳入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在临时用地监管方面,《办法》一是明确了复垦监管责任,规定“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二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六、探矿权审批管理办法?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土资源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七、防火通道的审批管理办法?

由当地乡镇政府向县林业局提出要求开通森林防火通道的申请报告;

2、县林业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3、县林业局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据情依规做出批复;

4、如同意修建的,建设单位根据批复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要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加强采伐监管;对古树名木或珍贵树种要避开,不得破坏。

八、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盖房子需要经村委会同意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审批后方可建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

九、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指配备新车)、更新(指报废旧车配备新车)的管理,落实机关廉政建设规定,压缩行政经费开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市级机关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1999]61号)精神,现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车辆购置、更新的原则(一)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要规范、有序开展,坚持集体研究、集中办理的原则。(二)申请购置、更新车辆不得突破本部门、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三)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报废、更新的编制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经费审核、政府采购。市廉政办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的标准审核。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领导审批。

十、加油站新建审批管理办法?

新建审批管理办法是指对加油站新建工程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加油站建设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加油站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具有合法建设用地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3.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审批程序

1. 立项阶段:申请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意见书。

2. 报批阶段:申请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审批。

3. 审批阶段: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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