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旅馆安全管理条例?

249 2024-10-14 17:18 admin

一、旅馆安全管理条例?

一)旅客必须凭居身份证或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登记住宿。

(二)旅客携带的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应向旅馆办理寄存,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三)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带进旅馆。

(四)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六)旅客应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安人员检查。

(七)值班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勤”“四看”。三勤:勤巡逻;勤观察;勤分析;四看:一看旅客是否按登记住房、床号住宿冒名住宿;二看旅客是否乱窜或男女混居一室;三看有无危险物品或应寄存的行李及贵重物品;四看各部位有无其他不安全因素。

(八)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旅客遗留在旅馆内的贵重物品,包括一定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旅馆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通知物主认领。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办理领取手续,防止发生冒领或重复认领。

(十)旅客寄存应一人一牌(寄存牌),填写财物寄存登记本及身份证号贵重物品当点清封存。

(十二)凡是来访客者,须事先登记。

二、住旅馆需要登记旅馆治安管理系统吗?

一般的旅馆只需要本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就可以

三、温州市 中招管理系统

温州市位于中国浙江省东南部,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城市。作为中国的经济强市之一,温州市不仅以其独特的经济模式和创业文化闻名,同时也在教育领域拥有着卓越的表现。中学招生管理系统在温州市被广泛应用,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

中招管理系统的作用

中招管理系统是一种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中学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系统。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得学校招生工作得以规范化、智能化进行。系统能够实现招生计划的制定、考生信息的录入、成绩的管理等功能,极大地提高了招生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招管理系统的推行不仅让学校管理者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招生情况,也让学生和家长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报名和查询。系统的上线使用,为温州市的中学招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中招管理系统的优势

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的使用优势明显。首先,系统可以有效减少招生过程中的繁琐操作,提高了数据处理效率。其次,系统能够减少人为错误,保障了招生数据的准确性。此外,中招管理系统还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升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

另外,中招管理系统还具有数据安全性高和操作简便等特点。系统的数据加密和权限设定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了招生工作的安全性。同时,系统操作简便,用户可以快速上手,减少了培训成本和时间成本。

中招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中招管理系统在温州市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广泛。未来,中招管理系统有望实现与其他教育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进一步提升教育管理水平。同时,系统也将不断优化升级,推出更多智能化、智能化的功能,满足不断变化的教育需求。

总的来说,中招管理系统的应用为温州市的中学招生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效益。未来,随着系统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完善,相信中招管理系统将会在教育管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旅馆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五、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

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是一个致力于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效率的信息化平台,为温州市科技领域的各类项目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该系统整合了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进度监控、成果评价等功能模块,帮助科技部门和科研人员更好地组织、执行和评估项目,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系统特点

  • 全面性:覆盖了科技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从立项申请到结题验收。
  • 智能化: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共享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决策和提升管理效率。
  • 便捷性:提供在线申报、审批、查询等功能,简化了项目管理流程。
  • 安全性:采用多层级权限管理和数据加密技术,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不仅有助于科技项目的规范管理,还能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通过该系统,政府部门可以实现对科技项目的全程监控和评估,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系统优势

  • 提升管理效率:实现科技项目信息化管理,减少重复性工作,节省时间成本。
  • 促进合作交流:打破信息壁垒,促进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 加强监督评估:实现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评估。
  • 推动科技创新: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管理工具,激发创新活力。

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将极大地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和科技项目执行效率,为科技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未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该系统将不断优化升级,为温州市的科技创新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发展前景

随着科技项目的不断增加和复杂化,科研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压力。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引入和应用,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未来,该系统有望成为温州市科技管理的重要工具,推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总的来说,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标志着科技管理进入了信息化、智能化的新阶段,为科技创新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希望通过该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创新,能够更好地支持科技人员的工作,推动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

六、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市物业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使用本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七、温州市车辆交通管理所地址在哪里?

温州车管所地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里_路44号。

车管所,全称车辆管理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车管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牌证管理岗职责如下: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八、旅馆业管理办法2021?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九、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与适用范围:办法旨在适应旅游业发展需求,规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管理和服务,同时确保游客权益和良好的旅游环境。

定义:家庭旅馆是指位于鼓浪屿岛内,使用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单幢民宅或独立建筑,提供体验式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

主管部门: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环保、市场监管和税务等也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责任。

鼓浪屿管委会的角色:管委会负责审查家庭旅馆的开办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并向投资者提供规划建设方面的指导。

设立申请:

申请家庭旅馆首先需符合鼓浪屿的相关规划和景区规定,并且遵守总量控制原则,即退一补一。

对于历史风貌建筑,应遵循《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家庭旅馆投资人应在取得规划审查合格证明后,向鼓浪屿街道办提出设立申请,街道办会设立受理窗口并提供相关信息。

经营场所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独立式安全建筑、独立通道门户、产权清晰且使用权合法等。

运营与管理:

家庭旅馆业主应合法经营,定期报备客流量等信息。

鼓浪屿管委会将建立家庭旅馆退出管理机制,违规经营的家庭旅馆将被查处。

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员工应对旅客的安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紧急医疗救助等。

鼓励措施:

鼓浪屿管委会鼓励原住民利用自有房产开展家庭旅馆业务,并对作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管委会还建立了以奖代补的政策,支持原住民自办家庭旅馆,并在建筑修缮和装修设计等方面提供帮助或奖励。

实施时间与有效期限:《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十、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是当今旅游业中至关重要的工具之一,它为旅馆业主和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集中管理和监控旅馆信息的平台。作为一个专业化的系统,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不仅简化了信息的处理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旅馆业务的顺利运行。

系统优势及功能特点

一、全面管理功能: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涵盖了从预订管理到客户关系管理等多个方面,帮助业主全面管理旅馆信息。通过系统,管理者可以随时查看旅馆的入住情况、客户评价、员工排班等信息,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智能化预订系统:系统支持在线预订功能,客户可通过系统轻松预订房间。同时,系统会自动生成预订订单,并实时更新客房库存,避免了因手动操作引起的错误和混乱。

三、财务报表分析:系统提供财务报表分析功能,管理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旅馆的收入、支出情况,有效分析盈利状况,帮助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

四、多渠道管理:系统支持多渠道管理,包括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方便管理者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策略制定。

实际应用案例

以下是一家中型旅馆引入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后的实际应用案例:

该旅馆在引入系统后,客房预订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或手机应用直接预订房间,无需等待或电话预订,大大提高了客户的预订便利性和体验。同时,系统的自动化处理功能减少了员工的手动操作,避免了低效率和错误发生。

另外,系统提供了详尽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管理者可以根据报表对客房利用率、客户偏好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改进经营策略提供有力支持。

总结

平台旅馆信息管理系统的出现为旅馆业务的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提升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使旅馆更加专业化和现代化。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平台化管理系统将成为旅馆业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业主和管理者带来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